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 年 01 月 23 日)
第11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 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