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 100 年 12 月 12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 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 、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 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 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