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 100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 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