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7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 央銀行。

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 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