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 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 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