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11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 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 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