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10條
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 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 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 及標售等事宜。

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