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9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 ,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

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