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8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改善。

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評價準備、備抵呆帳及轉銷呆帳。

六、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十、要求董(理)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一、列席董(理)事會、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股東 會(社員代表大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相關重 要會議。

十二、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十三、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 告。

十四、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監督及輔導內部稽核單位加強內部控 制及業務或費用之查核。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