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 99 年 12 月 23 日)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 管:

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

二、受監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之目的。

四、受監管金融機構資本持續惡化至資本嚴重不足。

五、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無其他融資管道,致支付不 能。

六、監管期限屆至。

七、其他必要終止監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監管計畫,應包括監管人就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