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01 日)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 於核准投資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