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01 日)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後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 之關係企業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