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01 日)
第11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該投資案應與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 公司之申請案併同申請,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