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代子公司申請減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 准: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未依時限補正。

二、依申請書件內容顯示有違反法令、公司章程。

三、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其資金用途或預期效益不 明確。

四、有其他情事顯示減資有影響該子公司財務業務健全之虞。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後,該項資金之實際用途如與申 請書件所載事項不符,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其情節輕重 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