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金控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金融控股公司得代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 請減資:

一、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 及累積虧損情形者。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已依會計師於查核簽 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者。

三、所填報或簽證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除第四款之情形已具體改善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未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者。

四、最近一年內無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處分, 或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者。或有上開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減資,除依前項規定外,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子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於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 含保證責任準備)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損失 準備提列不足等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二)銀行子公司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財務業務項目,應符合下列所有條 件: 1.逾期放款比率未逾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且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2.保證墊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二點五; 3.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以上,且達百分之八十以 上。

二、保險子公司:

(一)保險子公司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 A 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等級以 上之評等,且其最近二年之平均業主權益收益率大於全業平均值。

(二)財產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自留業務綜合率及直接業務綜合率均 小於百分之百,且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小於百分之三百;人身 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值及其近二年 資金成本率,且近二年之股東權益對總資產之比率大於全業平均值 之一點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