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 99 年 07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 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 海關申報登記。

第4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 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第5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 翌日起,保存五年。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