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5-1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 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