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會計師對銀行業之查核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29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 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 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