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自行查核檢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26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 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