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9條
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於辦理他業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他業機構發生效力 ,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 或過失者,亦應負責。

客戶與他業機構發生爭議,本業機構或其人員應協助客戶與他業機構進行 聯繫協商。但本業機構或其人員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 為對客戶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