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8條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 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

前項業務人員辦理他業業務之行為規範與權利義務,均應依他業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辦理,如執行業務涉有違規情事時,得依他業法令之規定予以 處分。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業務時,應受相關專業訓練課 程。

金融控股公司人員兼為子公司共同行銷業務時,其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 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