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務:

(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

二、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

(四)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三、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期貨交易人下單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 人。

(三)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四、保險業務:

(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連線設施,於該險契約成 立時,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