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前條各項交易安全所稱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重覆
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訊息隱密性 A:應採用下列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針對訊息進行全文加密,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取得訊息之明文。
(一)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3DES 112bits、AES 128bits 或其他安
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RSA 1024bits、ECC 256bits 或其他
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自一○六
年一月一日起,新發行並應用於本項之電子票證不應採用低於 RSA
1024bits 之金鑰長度進行加密運算。
二、訊息完整性
(一)B1 防護措施:應採用下列防止非惡意篡改訊息之檢核碼技術之一
:
1.縱向冗餘校驗(Longitudinal Redundancy Check, LRC)。
2.循環冗餘校驗(Cyclic Redundancy Check, CRC)。
3.使用雜湊(Hash)演算法產生訊息摘要(Message Digest)。
(二)B2 防護措施:應採用可防止蓄意篡改訊息之加解密技術,可採對
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押碼(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MAC)
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產生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 等機
制。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演算法。
(三)B3 防護措施:除須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目 B2 所要求之強度外,
加值交易訊息之金額須參與訊息完整性之運算。
三、來源辨識性
(一)C1 防護措施:應確保持卡人之正確性,可採用下列任一種持卡人
認證方式;採用下列第 1 至第 3 方式者,其認證方式並應採用
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由發行機構確認電子票
證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
1.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
2.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
3.磁條卡與磁條卡密碼。
4.用戶代號與動態密碼。
5.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
(二)C2 防護措施:應採用具訊息認證功能之晶片型電子票證或端末安
全模組,確保訊息來源之正確性,可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押碼
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產生數位簽章等機制。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演算法。
(三)C3 防護措施:應採用知識詢問(如卡號、有效月年及檢查碼)或
設備綁定並搭配下列配套措施,由發行機構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
,以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
1.應建置防偽冒偵測系統,建立風險分析模組與指標,用以於異常
交易行為發生時即時告警並妥善處理。該風險分析模組與指標應
定期檢討修訂。
2.非用戶本人授權使用之交易於掛失後無需承擔遭冒用之損失,發
行機構應於十四日內返還帳款,持卡人應配合協助發行機構之後
續調查作業。
(四)D1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由端末設備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
(五)D2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由端末設備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演算法。
(六)E1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由電子票證確認端末設備或發行機構之合法性,以防止未經授權之
端末設備逕行交易。
(七)E2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由電子票證確認端末設備或發行機構之合法性,以防止未經授權之
端末設備逕行交易。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演算法。
四、不可重覆性 F:應防止以先前成功之交易訊息完成另一筆交易,可採
用序號、日期時間或時序或密碼學挑戰-回應(Challenge-Response
)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