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4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值機構:係指接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加值作業之特定機構。

二、線上即時交易:係指持卡人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各種網路 型態,經由特約機構、加值機構或直接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進行交易 者,包含特約機構與發行機構間、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間、加值機構 或特約機構與其所屬之端末設備間之即時訊息傳輸。

三、前款所稱網路型態如下:

(一)專屬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以撥接(Dial-Up) 、專線 (Leased-Line) 或虛擬私有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 VPN) 等連線方式進行訊息傳輸。

(二)網際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進 行訊息傳輸。

(三)行動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電信服務業者進行訊 息傳輸。

四、非線上即時交易:係指持卡人持電子票證,利用各種介面類型,於端 末設備進行交易,而不與發行機構即時進行連線者。

五、前款所稱介面類型如下:

(一)接觸式介面:利用磁性、光學或電子型式之電子票證,與端末設備 以實際接觸方式進行訊息傳輸。

(二)非接觸式介面:利用無線射頻、紅外線或其他無線通訊技術實作之 電子票證,與端末設備以非實際接觸方式進行訊息傳輸。

(三)網路及其他離線方式:利用電子票證,透過網路、通訊設備及其他 方式,與遠端之特約機構或加值機構進行訊息傳輸,而不與發行機 構即時連線進行授權者。

六、交易類型:

(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係指消費交易發生時,其消費是否合法之驗證 ,必須透過連線,將相關資訊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二)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係指消費交易發生時,其消費是否合法之驗 證,不需透過連線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三)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係指加值交易發生時,其加值之授權,必須透 過連線,將相關資訊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四)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係指加值交易發生時,其加值之授權,不需 透過連線將相關訊息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五)票證款項移轉交易:係指將具儲值功能之記名式電子票證款項移轉 至同一持卡人電子支付帳戶,其移轉之授權,必須透過連線,將相 關訊息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六)帳務清結算交易:包含特約機構或加值機構與其所屬端末設備間之 批次帳務訊息、特約機構或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間之批次帳務訊息 、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間之非線上即時加值額度授權請求訊息等。

七、常用密碼學演算法如下:

(一)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資料加密標準(Data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DES)、三重資料加密標準(Triple DES;以 下簡稱 3DES) 、進階資料加密標準(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AES)。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 RSA 加密演算法(Rivest, Shamir and Adleman Encryption Algorithm;以下簡稱 RSA)、橢圓曲線 密碼學(Elliptic Curve Cryptography; 以下簡稱 ECC)。

(三)雜湊函數:指安全雜湊演算法(Secure Hash Algorithm; 以下簡 稱 SHA)。

八、動態密碼:係運用動態密碼產生器或以其他方式運用一次性密碼( One Time Password;以下簡稱 OTP) 原理,隨機產生限定一次使用 之密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