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0條
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

(二)確保端末設備交易之安全性。

(三)建置有效或即時之管控名單管理機制。

(四)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應降低交易被意外觸發之機率。

(五)非線上即時加值應具有端末安全模組之設計。

(六)非線上即時交易,若採用應用範圍等級第一級之電子票證,且使用 於提供第二類商品或服務之特約機構,應採取降低偽卡交易之必要 措施。

二、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內部環境管理部分應落實管理規則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