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6條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應先檢具營業計畫書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

持卡人於網際網路進行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 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及與特約機構簽約之發行機構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