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4條
發行機構對電子票證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發行機構發 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電子票證者,不在此限,惟應於電子票證上記載使 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