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3條
發行機構應於電子票證、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載明發行機 構之聯絡資訊及可查詢持卡人權利義務訊息之管道,並告知申請人下列事 項:

一、電子票證之使用方式、終止事由及款項退還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之電子票證,並應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 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一、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並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 例具體說明之。

二、電子票證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電子票證遭冒用、變造或偽造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其他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二項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持卡人權益之重要事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 電子文件。

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