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4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 知中央銀行: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