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9條
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確實審核,並加強教育訓練及稽核管理,且 定期查核特約機構,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電子票證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 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惟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 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或提供公用電話服務之經營者 ,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持電子票證進行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