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2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交付信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信託業就信託財產定期之結算結果未達發行機構應交付信託之餘額者 ,發行機構應依信託業之通知以現金補足差額存入信託專戶。

二、信託業就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