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5 年 02 月 18 日)
第6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該發行機構所簽訂之特約機構。

三、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特約機構為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學校,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但其他法令對兼任職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 得由該二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