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5 年 02 月 18 日)
第5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 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