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其投資金額合計未 逾下列限額,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 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 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限制:

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 十五款所定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 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三、投資前二款以外之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