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5條
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