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