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業務及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 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 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