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業務及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 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 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 對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