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業務及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條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