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業務及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8條
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繳存方式、調整、查核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取之款項,扣除應提列之準備金後,於次營業日應全部交付信託或 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運用第一項所收取之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金額, 並於銀行以專戶方式儲存,作為回饋持卡人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使用 。

前項所定一定比率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