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 、信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