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 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 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錄。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