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6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 ,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得逕行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 務項目之新種信託商品,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 約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該新種 信託商品:

一、應檢具書件有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補正 ,未依限補正。

二、有礙市場秩序之虞。

三、有影響信託業財務業務健全之虞。

四、契約內容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