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8條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 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 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