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5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 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