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3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 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自有資金先行買入該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 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方式賣予委託人。

二、不得就投資標的之提前贖回或出售時間,為發行條件以外之約定。但 對於提前贖回或出售所衍生之不利益,應在信託契約充分揭露且告知 委託人,並得提供委託人可減少該不利益之相關建議,供委託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