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2-1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 人之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宣讀或電子設備說明方式,向非專業投資人告知境內結構型商品之 客戶須知所載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 關作業過程之軌跡。

二、屬法人之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特定境內結構型商品後,再有委託投 資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交易,得以逐次簽署書面同意書之方式,要求 信託業免除前款之程序。

前項所稱境內結構型商品,指國內金融機構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 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指商品結構、幣別、連結標的等性 質完全一致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