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0條
信託業就其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就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受益證券,預為廣告或進 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

二、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但在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內,不 在此限。

三、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勸誘或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 投資商品。

四、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

五、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並不得有虛偽、詐欺、隱 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信託業辦理前項活動所提供之廣告、行銷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對 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 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務之開辦,或同業公會會員資格作為受 益權價值之保證。

二、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

三、特定投資標的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及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客 戶之名稱。

四、對於獲利與風險應作平衡報導,且不得載有與向主管機關申請文件內 容不符之文字或設計。

五、不得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內容。

信託業所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管理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