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 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境外 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本辦法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規定,於以債券方式 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準用之。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 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信託業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 資人,但未符合前項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信託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 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