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4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 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